一、案例简介
2025年1月,投资者A通过12386平台及信访等方式举报B证券公司C营业部经纪人Z存在利用微信群非法荐股等违法违规情形。经现场核查,经纪人Z在C营业部担任经纪人期间,超出公司授权的执业范围,向他人推介非该证券公司提供的投资信息及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江西证监局依法对经纪人Z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案例分析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第十二条第九项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的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本案例中,经纪人Z利用个人微信群发布投资信息及推介产品时,存在向他人推介非该证券公司提供的投资信息及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超出了证券公司授权的执业范围,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条款。
三、案例启示
证券经纪人利用个人微信群推介非所属证券公司提供的投资信息及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易引发多重风险。对投资者而言,未经证券公司统一审核的投资信息及金融产品缺乏专业保障,可能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甚至隐藏欺诈陷阱,投资风险极大,易导致投资者遭受资金损失;对证券行业而言,违规行为破坏市场公平秩序,损害行业公信力,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强化证券经纪人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划定经纪人执业边界,加强对其执业行为的动态监测与合规培训,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确保经纪人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展业。投资者应强化风险意识,摒弃“高收益无风险”的侥幸心理,谨慎对待微信群、网络平台等渠道的“内幕消息”“稳赚推荐”,对明显违背市场规律的投资承诺保持高度警惕,同时,务必核实推介人资质、投资信息与产品来源,保持理性、审慎,有效抵御违规推介风险,守护个人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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